试用期通常是有工资条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意味着,无论劳动者是处于试用期还是正式工作阶段,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为其提供工资条。
工资条对于劳动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劳动者知晓自己工资构成、各项扣除明细的重要依据。在试用期,工资条可以让劳动者清楚了解自己的工资是否按照约定的标准发放。例如,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通过工资条,劳动者可以核实自己的工资是否符合这一规定。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提供工资条也是一种合规操作。它有助于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体现了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条,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工资条等违法行为,会依法进行处理。
工资条也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证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发生争议时,工资条可以证明工资支付的具体情况,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所以,试用期是应该有工资条的,这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