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中工资(通常称为报酬)的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常见的有按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按阶段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需依据承揽合同的约定,在承揽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后,定作人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报酬。
在承揽关系里,报酬结算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为报酬结算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按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当承揽人完成全部工作,并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后,定作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报酬。例如,一个家具制作承揽人,在完成整套家具的制作并交付给定作人验收合格后,定作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支付报酬。这种方式简单直接,对于工作内容相对明确、周期较短的承揽项目较为适用。
按阶段结算:对于一些大型、复杂的承揽项目,可能会按照工作的不同阶段进行结算。比如,在建筑工程的承揽中,会根据工程的基础建设、主体结构完工、装修完成等不同阶段,分别支付相应比例的报酬。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承揽人的资金流,同时也让定作人能够根据工作进展进行监督和控制。
定期结算:在一些持续时间较长、工作具有连续性的承揽业务中,可能会采用定期结算的方式。例如,保洁服务承揽,可能会按照每月或每季度进行报酬结算。这种方式适用于工作成果难以在短期内完整体现,但承揽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报酬结算方式,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确定。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哪种结算方式,都应当确保结算的公平、公正、合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