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婚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解除关系的方式。若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需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若为该时间之后,未登记结婚的,双方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直接分开即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对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谓结婚实质要件,一般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等)。如果属于这种事实婚姻,想要解除关系,就不能像普通同居关系那样直接分开。而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按照正常的离婚程序进行审理,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因素。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对于这种同居关系,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所以不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来解除,双方可以直接分开。
在分开时,往往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对于财产分割,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即可。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来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同样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例如,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