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人证言需满足证人具备作证能力、证言内容真实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等条件,方可具有证明效力。
在劳动仲裁中,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要使其具有证明力,需满足一定条件。
证人具备作证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这意味着证人需要能够正确感知案件事实,并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所了解的情况。例如,精神状态不正常、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且不能正确表达的人,通常不具备作证能力。
证言内容真实相关: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对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客观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需如实提供自己所了解的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的情况,并且这些情况应当与案件的争议焦点具有关联性。比如在工资纠纷案件中,证人需提供与工资发放情况、工作时长等直接相关的事实。如果证人提供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或者是道听途说、主观臆断的,将不被采纳。
证人出庭作证: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只有在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下,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这里的“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包括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等情形。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保证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和质证,有助于仲裁庭查明事实真相。
证人身份合法:证人不能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到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人。比如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其证言真实性的人,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劳动仲裁中的证人证言需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在仲裁过程中发挥有效的证明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