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劳动仲裁一般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其审理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这里的四十五日是从受理申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当事人发起仲裁申请开始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案情比较复杂,例如涉及大量证据的收集与审查、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涉及多方当事人等,在四十五日内无法审结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加上可能的延长期限,劳动仲裁案件最长会在六十日内结束。
不过,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仲裁的期限。比如,仲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补充证据、鉴定等事项,这些时间是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的。如果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