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对方不接通知书,仲裁委可通过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处理,确保送达程序合法有效,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推进。
在劳动仲裁中,如果对方不接通知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有多种解决办法。
留置送达。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种方式保证了即使对方拒绝接收通知书,也能完成送达程序。
公告送达。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仲裁委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无论采用哪种送达方式,只要仲裁委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送达,仲裁程序就可以继续进行。即使对方不出庭参加仲裁,仲裁委也可以进行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裁决。该裁决对未到庭的当事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劳动仲裁对方不接通知书并不会阻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