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不给乙方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一般是一式多份,双方应各自持有一份,不给合同的行为侵犯了乙方对于合同的知情权和拥有权。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后,通常会制作多份,双方各执一份,这是为了保证合同双方都能明确知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甲方不给乙方合同,首先侵犯了乙方的知情权。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乙方只有持有合同,才能准确了解自己在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如果甲方不给乙方合同,乙方可能无法全面知晓合同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处于被动地位,这显然不符合公平、诚信的原则。
从法律后果来看,若甲方不给乙方合同,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乙方可能因无法提供合同原件而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证据。同时,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关于交付合同文本的相关约定,甲方不交付则违反了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遇到甲方不给乙方合同的情况,乙方可以先与甲方协商,要求其提供合同。若协商不成,乙方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