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的工资通常应按照正常出勤情况发放,即与未怀孕时工资计算方式一致。若有产假等情况,产假期间工资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在正常工作期间,怀孕女职工和其他员工一样,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计算工资。如果是实行计时工资制,按照工作时间和每小时工资标准相乘得出工资数额;若是计件工资制,则根据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乘以每件的工资单价计算工资。
当怀孕女职工进入产假阶段,工资发放遵循不同规则。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例如,某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怀孕女职工产假期间就可每月领取5000元的生育津贴。
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产假前正常出勤期间的应得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比如,女职工产假前每月工资是6000元,那么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也应每月支付6000元。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不能因为进行产前检查而克扣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女职工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差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