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并不直接适用劳动仲裁程序,但与工伤认定相关的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劳动争议问题,而这些争议是适用劳动仲裁程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判定标准。比如,在工伤认定中,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当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认可劳动关系存在时,劳动者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被侵害了,此时仲裁时效开始起算。
不过,仲裁时效也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形。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例如,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都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所以,在工伤认定相关的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清楚这一年的仲裁时效规定,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