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48小时之内的工伤,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两个关键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对特定情形下的伤亡给予工伤认定。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不仅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时间以及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等。工作岗位则是指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以及单位临时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例如,销售人员在外出拜访客户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由于拜访客户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的界定:这里的突发疾病并没有明确规定疾病的种类和范围。无论是自身已有的疾病突然发作,还是新患疾病,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作即可。比如,员工在工作时突然心脏病发作、脑溢血等情况都符合条件。
48小时的计算:“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这里的医疗机构应是合法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单位。如果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后,从医院初次诊断的时间开始计算48小时。若在这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若超过48小时才死亡,即使是因该突发疾病导致的,一般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例如,某员工在工作中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医院在上午9点进行了初次诊断,那么从上午9点开始计算48小时,若在这期间死亡则可认定工伤。
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家属或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死亡证明等,以证明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