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由用人单位开具。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明确了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开具该证明。这份证明书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劳动者证明自己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在劳动者寻找新工作时,新的用人单位通常会要求劳动者提供此证明,以确认劳动者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社保转移等相关业务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也是必不可少的材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范地开具该证明,不仅是遵守法律规定的体现,也有助于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劳动纠纷。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劳动者可以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明确指出其法定义务,要求其及时开具。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劳动者还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