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是一种预付款。二者在退还规则、违约处理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法律性质方面,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而订金并非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它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
退还规则方面,定金具有惩罚性。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购房者交了定金后不想买房了,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若开发商违约不卖房了,则需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而订金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价款;若交易失败,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只需原数退还订金即可,无需双倍返还。
违约处理方面,定金罚则是其重要特点。定金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作用,促使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就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制裁。而订金在违约情况下,一般不适用类似的惩罚规则,主要是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来处理违约问题,违约方承担的责任相对较轻。
数额限制方面,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订金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限制。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因一字之差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