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孕妇连续旷工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辞退孕妇无需进行赔偿;若用人单位辞退孕妇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孕妇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辞退孕妇。
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其中明确规定了连续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孕妇连续旷工的事实也确凿无疑,那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辞退该孕妇,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孕妇支付赔偿。因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将连续旷工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又或者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孕妇连续旷工的事实,那么用人单位辞退孕妇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孕妇连续旷工辞退是否需要赔偿以及如何赔偿,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