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这一规定是基于公司合并的本质和法律原理。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主要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在吸收合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公司不仅获得了被吸收公司的资产,同时也承接了其债权债务。例如,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注销,那么B公司原本享有的对其他主体的债权就由A公司享有,B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也由A公司负责偿还。
在新设合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此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都由新设立的公司来承继。比如,C公司和D公司合并设立E公司,C公司和D公司均解散,C公司和D公司的债权债务就全部转移到E公司。
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公司发生合并时,债权人不必担心其债权因为公司的合并而无法实现,其可以向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主张权利。同时,对于债务人来说,其向合并后的公司履行债务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商业逻辑。从公司的角度看,这也保证了公司合并过程中经济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得公司合并能够有序进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