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医药费一般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职工发生工伤后,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相关的医疗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里所说的条件包括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且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
对于缴纳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职工工伤的全部费用,其中就包括医药费。这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一违法行为使得职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应的保障,所以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承担责任,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且协议中对医药费的承担有特别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可能按照协议来确定医药费的承担方。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需要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总之,工伤赔付医药费的承担主体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