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一直没有消息,可以通过联系办案机关询问进展、向办案机关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借助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等方式来处理。
当刑事立案后长时间没有消息,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是直接联系办案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后,办案机关通常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开展侦查工作,但由于案件数量、复杂程度等因素,进展可能有快有慢。可以前往立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办案机关,向具体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询问案件的侦查进度、是否有新的线索或进展等情况。一般来说,办案机关有义务向报案人或相关人员通报案件的基本情况。
若联系办案机关后仍未得到有效反馈,可向办案机关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每个办案机关都有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例如上级公安机关、上级检察院等。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上级部门反映案件立案后长时间没有消息的情况,请求上级部门进行督促和过问。上级部门在接到反映后,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和了解,督促下级办案机关加快工作进度。
还可以借助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怠于履行职责,长时间不开展侦查工作或侦查工作没有实质进展,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会对申诉进行审查,若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依法进行监督和纠正。
此外,在整个过程中,需注意保持理性和合法。要尊重办案机关的工作,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表达诉求,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同时,要及时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提供可能的线索和证据,以促进案件的顺利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