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协商解决、申请破产、追究股东责任等措施。
协商解决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当公司发现自身难以偿还债务时,可主动与债权人进行沟通。通过协商,双方可以重新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如延长还款时间、分期偿还等。这种方式有助于避免债权人立即采取法律行动,给公司争取一定的缓冲时间来改善经营状况,筹集资金偿还债务。例如,公司因季节性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与债权人协商后,将还款期限延长至旺季结束后,待公司有足够资金时再偿还。
申请破产是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重要解决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公司自身或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和处置。管理人会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按照法定顺序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一般来说,破产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如果公司经过破产清算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在符合法定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将不再清偿。
追究股东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也是可行的。如果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股东承诺出资10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50万元,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旨在防止股东利用公司形式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