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同意并不影响父母办理离婚证。父母若协议离婚,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冷静期等程序后领取离婚证;若诉讼离婚,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在法律层面,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父母的婚姻关系是独立的,子女的意见并非决定父母能否离婚的关键因素。
如果父母选择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双方是否自愿、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等,不会因子女不同意而拒绝办理。
若父母选择诉讼离婚,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如是否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如果经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子女不同意离婚这一因素,通常不会成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依据。
总之,子女不同意父母离婚,并不阻碍父母通过合法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父母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