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放假不一定构成违约,需要根据放假的具体情况和劳动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从合法合规放假的角度来看,如果公司是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放假,这不仅不是违约行为,反而是公司遵守法律规定的体现。例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而设定的,公司依照规定放假是履行法定义务。此外,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要求停工等原因安排放假,也不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出于客观原因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并非主观故意违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若公司未经与员工协商一致,擅自随意放假且影响到员工的正常工作安排和劳动权益时,可能构成违约。比如,公司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突然通知员工长期放假,导致员工收入大幅减少,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相关条款,公司的这种行为就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因为劳动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双方的协议,公司和员工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公司随意放假打乱了员工正常的工作节奏和收入预期,损害了员工的利益。
另外,当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如订单减少、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安排放假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在放假期间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且与员工进行了合理沟通和协商,那么这种放假一般不被认定为违约。但如果公司既不支付工资,又没有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就强制放假,那么就很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判断公司放假是否违约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