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货款起诉对象的确定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可能起诉公司,也可能起诉个人,或者同时起诉公司和个人。
在商业交易中,判断是起诉公司还是个人来追讨货款,关键在于明确债务主体。如果交易是在公司与公司之间进行,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加盖的是公司公章,货物也是交付给公司用于其业务经营,且货款往来也是通过公司账户,那么通常应起诉公司。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办公用品,签订的合同上有乙公司的公章,货物送到了乙公司的办公地点,货款也是从乙公司的对公账户支付了部分,剩余未支付的货款,甲公司就可以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起诉个人。如果是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进行交易,没有涉及公司,如个体工商户个人采购货物用于个人经营,或者个人之间的买卖行为,那么就应起诉个人。此外,当出现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时,也可以起诉个人。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界限不清。比如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可以同时起诉公司和个人。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那么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也可以将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所以,在遇到欠货款的情况时,要仔细审查交易的各个环节,收集相关证据,准确确定起诉对象,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