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课间摔伤,责任承担需根据学生年龄以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情况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摔伤,学校一般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摔伤,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若因第三人导致学生摔伤,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学生,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认定规则。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课间摔伤的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学校的地面湿滑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导致不满八周岁的学生摔倒受伤,学校大概率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及时清理、设置警示等管理职责。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课间摔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需要受伤学生一方来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比如学校的体育设施年久失修,有明显的安全隐患,八周岁以上的学生在课间使用该设施时摔伤,学校就可能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而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学生在课间摔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在课间将学生撞倒致其摔伤,该校外人员要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没有严格的门禁管理,导致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