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商场受伤赔偿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在确定顾客在商场受伤赔偿误工时间时,有多种方式和考量因素。医疗机构的证明是关键依据。当顾客在商场受伤后,通常会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医院会根据顾客的受伤情况、治疗过程以及恢复状况等,出具相关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这些材料中往往会明确记载顾客因伤需要休息的时间,也就是误工时间。例如,顾客因摔倒导致腿部骨折,医生会根据骨折的类型和严重程度,建议顾客休息几个月,这段休息时间就可以作为误工时间的参考。
然而,如果顾客的伤势较为严重,因伤致残且持续误工的情况,则误工时间的计算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是指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顾客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从受伤之日起,到定残日前一天所经历的时间,都可以认定为误工时间。这是因为在定残之后,顾客可以获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其赔偿性质已经涵盖了因残疾导致的后续收入损失等情况。
此外,如果双方对误工时间存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司法鉴定机构会综合考虑顾客的病历、检查报告、恢复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运用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对误工时间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在实际的赔偿过程中,准确确定误工时间对于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以及商场合理承担赔偿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明确了误工时间,才能准确计算出顾客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从而进行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