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条款不公平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修改条款,若协商不成,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条款。
在商业活动中,预售合同条款不公平的情况时有发生。当遇到这种状况时,首先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因为合同本质上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所以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双方可以就不公平的条款展开讨论,阐明不公平条款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对条款进行修改。这样既能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也有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在这种合同中,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
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不公平条款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条款显失公平。证据可以包括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地位、信息掌握情况、市场行情等。例如,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对行业规则不了解,在合同中设置了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条款,受损方可以收集该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合理价格范围等证据。
此外,还需要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所以,受损害方应当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