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签定金合同需注意明确合同主体、定金数额及性质、交付方式和时间、违约条款、房屋相关情况等方面。
在签订二手房定金合同过程中,有诸多要点需要关注。明确合同主体是非常关键的一点。要确认出卖方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查看其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确保产权证书上的名字与出卖方一致。若房屋存在多个共有人,需所有共有人都同意出售并签字,避免后续因部分共有人不同意而产生纠纷。
定金数额及性质也不容忽视。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该款项是“定金”性质,而非“订金”“诚意金”等。因为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等通常不具备这样的法律效果。
交付方式和时间需在合同中清晰写明。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若选择银行转账,要保留好转账凭证。明确交付时间能避免双方在定金交付问题上产生分歧,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违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详细约定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比如出卖方违约不卖房的赔偿方式,买受方违约不买房的定金处理等。清晰的违约条款能约束双方行为,降低交易风险。
此外,还需了解房屋相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基本状况,如面积、户型、装修等是否与合同描述一致;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是否有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这些信息对于买受方来说至关重要,能避免在交易完成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