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舞蹈学校摔伤,赔偿责任的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由舞蹈学校、侵权第三人或摔伤者自身承担。
若舞蹈学校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舞蹈学校的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如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舞蹈器材老化未及时维修等,导致学员摔伤,那么舞蹈学校就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要对学员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学员在舞蹈学校摔伤,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若舞蹈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校外人员闯入舞蹈学校将学员撞倒致伤,该校外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若舞蹈学校安保措施不到位,未能阻止校外人员进入,则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最后,若学员自身存在过错导致摔伤,学员可能要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例如学员违反舞蹈学校的规定,在不适合练习的时间或场地进行危险动作练习而摔伤,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可能会减轻舞蹈学校的赔偿责任。总之,在舞蹈学校摔伤的赔偿责任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