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时效一般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准确计算诉讼时效对于司法实践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通常理解为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例如,在一些简单的一次性犯罪中,像盗窃罪,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成功取得财物的那一刻,犯罪行为即完成,此时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
然而,现实中的犯罪情况复杂多样。对于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法律规定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所谓“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比如,某犯罪嫌疑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每次诈骗行为虽然相对独立,但都基于其诈骗的故意,那么诉讼时效要从其最后一次诈骗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
“继续状态”,也就是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典型的例子如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其诉讼时效就从非法拘禁行为结束时起算。
此外,如果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体现了对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严厉态度,防止其通过再次犯罪来逃避前罪的追诉。总之,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