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方不去,分不同情况处理,若原告不去,按撤诉处理;若被告不去,法院会视情况缺席判决或延期审理。
首先是原告不出庭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如果其不按时参加庭审,意味着主动放弃了此次诉讼的诉求,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是符合程序规定的。不过,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比如突发重大疾病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
其次是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一般来说,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到场陈述情况,但如果被告故意不出庭,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可以缺席判决的。但缺席判决可能无法全面了解被告的意愿和相关情况,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更加谨慎。
另外,如果被告不出庭是因为有正当理由,比如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到庭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并且,如果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里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关键问题,被告不出庭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妥善解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