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有孩子要解除关系,需先判断是否构成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若构成,按离婚程序处理,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若不构成,按同居关系处理,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或诉讼解决,无需专门的解除关系证明,处理结果的文书可作证明。
需要明确事实婚姻的界定。在我国,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一般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
如果属于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有孩子要解除关系时,可采取以下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种情况下,离婚证就是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当双方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同样可以证明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
若不属于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虽然不存在离婚的说法,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双方也需要妥善处理。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签订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财产的分割。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就是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有效证明,也可间接证明双方同居关系的解除。
总之,无论是哪种情况,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是关键。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等事宜。同时,相关的离婚证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文书,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关系的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