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000万一般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挪用公款3000万,无论是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超过三个月未还,都远远超过了数额巨大的标准。
对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的“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挪用公款的用途,如果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定款物,会从重处罚。还有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还挪用的公款,减少了国家的损失,在量刑时也会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