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假释考验期限则是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是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其本身是一种严厉的刑罚,犯罪分子被剥夺自由的时间理论上是终身的。设定十年的假释考验期,一方面给予了犯罪分子提前回归社会的机会,激励他们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认真悔悟;另一方面,也为社会提供了足够的时间来观察犯罪分子是否真正改过自新,是否还存在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例如,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等。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总之,十年的假释考验期是保障刑罚执行效果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制度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