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重罪”和“数罪并罚”不存在哪个更重要的比较,二者是在不同情形下适用的定罪量刑规则,在刑法体系中都有其独特且重要的价值。
从一重罪,通常指的是在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或一个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的情况下,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情形。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开枪射击他人,子弹穿过他人身体后又毁坏了珍贵文物,此时就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应从一重罪处罚。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比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就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般也是从一重罪论处。从一重罪的意义在于合理评价行为人的行为,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而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适用于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这些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吸收等关系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既实施了盗窃罪,又实施了抢劫罪,就需要对这两个罪分别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的刑罚。数罪并罚的目的在于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使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从一重罪和数罪并罚在不同的犯罪情形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都是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能简单地评判哪个更重要,它们共同保障了刑法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