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时间的起算一般从被拘留人入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在我国,拘留主要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不同类型的拘留虽然在性质和适用情形上有所不同,但在时间起算上有一定的共性。
行政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例如,某人于5月1日被送入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那么5月1日当天不算,从5月2日开始计算第一天,若其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那么到5月6日拘留期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处罚人在被决定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同样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之日起算,入所当日不计入期限内。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时间也是从被拘留人送交拘留所执行之日起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长为十五日。
总之,拘留时间的起算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这有助于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拘留措施的依法、公正执行。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