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诈骗需要的证据包括证明欺诈行为存在的证据、证明被骗方遭受损失的证据、证明欺诈行为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等,具体涵盖合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在经济纠纷诈骗案件中,不同类型的证据起着不同且关键的作用。
证明欺诈行为存在的证据:合同是重要的书证之一。若合同条款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虚假陈述的情况,它能直接反映出欺诈的可能性。例如,合同中承诺的产品规格与实际交付的产品严重不符,该合同就可作为证据。聊天记录,包括微信、短信等,也是有力的证据形式。如果诈骗方在沟通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导对方做出错误的决策,这些聊天记录能清晰地展现欺诈的过程。此外,电子邮件也具有同样的证明效力。比如,诈骗方通过邮件虚构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误导对方继续投入资金,该邮件就能成为证明欺诈行为的关键证据。
证明被骗方遭受损失的证据:转账记录是最直接的证据。它能明确显示资金的流向和金额,证明被骗方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银行流水账单可以详细记录每一笔交易的时间、金额和交易对象,是认定损失数额的重要依据。发票、收据等票据也能证明被骗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支出情况。例如,购买虚假商品时支付的费用,相关的发票可以作为损失的证明。
证明欺诈行为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证人证言有时能起到关键作用。如果有第三方目睹了诈骗行为的发生过程,或者了解双方交易的具体情况,其证言可以帮助法官或执法人员理清事件的因果关系。鉴定报告也可能成为此类证据。比如,对涉及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若鉴定结果表明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且这种不符是由于诈骗方的欺诈行为导致的,那么该鉴定报告就能证明欺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
总之,在经济纠纷诈骗案件中,应尽可能收集全面、有效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