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若属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有不同的幅度。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从法定刑角度看,挪用公款罪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满足上述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时,就具备了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例如,犯罪人挪用公款后主动自首,积极退还挪用的款项,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同时犯罪情节本身也不是特别恶劣,并且经过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那么就有可能被宣告缓刑。
不过,如果挪用公款行为情节严重,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由于超出了缓刑适用的刑期范围,通常情况下不能适用缓刑。当然,具体的量刑和是否适用缓刑,需要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等多方面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