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购员工补偿款一般是老东家给,但在特定情况下新东家也可能承担。
从法律层面和常规情况来看,员工与老东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当公司被收购时,如果老东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老东家作为劳动合同的相对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员工在老东家工作了3年零2个月,那么老东家应支付3.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新东家也可能支付补偿款。如果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新东家承接老东家的相关义务,包括对员工的补偿责任,那么新东家就需要按照协议向员工支付补偿款。这可能是出于收购战略的考虑,新东家为了顺利完成收购、稳定员工队伍等原因,愿意承担这部分费用。
另外,如果新东家在收购后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等进行重大变更,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新东家也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因为新东家在收购后成为了员工新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权益负有责任。
总之,被收购员工补偿款的支付主体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收购协议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无论是老东家还是新东家,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