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计算进项税额时,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比例;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不同行业适用的加计抵减比例有所不同。
首先来明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行业及比例。根据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在计算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比例。这里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取得的符合规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比如,某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万元,那么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10% = 1万元。
而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计算需要考虑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以及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公式为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主要是指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分不同情况处理。若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大于应纳税额,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如,某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2万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转出为1万元,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20×15% = 3万元,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15% = 0.15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 + 3-0.15 = 4.85万元。这样就能准确计算出相关的加计抵减情况,合理抵减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