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重组中,免除债务的处理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对于债权人,应将豁免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先冲减减值准备;对于债务人,应将豁免的债务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在债务重组的实际操作里,免除债务的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流程。
债权人的处理方式
债权人在免除债务时,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当债权人豁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时,首先要确定豁免债权的账面价值。这个账面价值是基于之前对该债权的入账价值以及后续的减值准备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的。然后,将豁免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收到的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比较。
若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豁免债权的账面价值,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通常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是因为债权人放弃了部分债权,相当于发生了损失。例如,甲公司对乙公司有一笔100万元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账面价值为90万元。在债务重组中,甲公司豁免部分债务,乙公司以公允价值为70万元的固定资产抵债,那么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为90-70 = 2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债权人之前对该债权计提了减值准备,在处理时要先冲减减值准备。当冲减后仍有余额时,再将剩余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人的处理方式
对于债务人而言,被豁免的债务应确认为当期损益,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因为债务人无需再偿还这部分债务,相当于获得了一笔额外的收益。接上例,乙公司原本承担100万元的债务,经过债务重组被豁免部分债务后,只需以70万元的固定资产抵债,那么乙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为100-70 = 3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此外,债务重组中免除债务的处理还需要遵循相关的税收法规。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利得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双方都要在财务报表中对债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以保证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