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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申报期限怎么赔偿

2026-01-07 0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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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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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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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申报期限,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仍可进行工伤认定并按工伤待遇赔偿;若无正当理由无法认定工伤,劳动者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工伤申报是有期限要求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超过工伤申报期限时,如果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正当理由,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依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

然而,如果不存在正当理由导致超过申报期限无法认定工伤,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但在民事诉讼中,劳动者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等情况。

超过工伤申报期限怎么赔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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