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因病死亡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给劳动者及其家属带来的巨大影响。
对于“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例如,一般企业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从早上九点到下午五点等。“工作岗位”则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地点和从事的工作内容。比如办公室职员的办公区域,工人的车间岗位等。
“突发疾病”强调的是突然发作,事先没有明显的征兆。疾病的种类并没有限制,无论是心脏病、脑溢血等严重疾病,还是其他突发疾病都包含在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这里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48小时才死亡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过,在实际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情况。例如,对于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初诊时间的确定等。这时就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做出准确的判断。职工家属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