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伤残鉴定存在明显区别,工伤鉴定主要针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认定,目的是确定是否为工伤及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伤残鉴定范围更广,用于确定人体损伤后的残疾程度,应用于多种情形。二者在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流程和目的用途等方面均有不同。
从定义和适用范围来看。工伤鉴定是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其核心在于明确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联,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而伤残鉴定则是对因各种原因(包括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导致的人体损伤进行的残疾程度评定,适用范围涵盖了民事侵权、刑事伤害等多个领域。
鉴定机构不同。工伤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一般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伤残鉴定通常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些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标准有差异。工伤鉴定适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主要考虑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侧重于对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伤残鉴定在不同领域有不同标准,例如交通事故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其标准综合考虑了损伤后果、功能障碍等多方面因素。
另外,鉴定流程也有所不同。工伤鉴定需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后,目的用途不同。工伤鉴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伤残鉴定的结果则主要用于民事赔偿、刑事量刑等方面,为赔偿金额的确定和刑事责任的判定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