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利申请,调查取证材料的主体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一般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有配合提供证据的义务。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扮演着重要的调查取证角色。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这是其法定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等。
用人单位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证明职工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例如,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职工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等材料,以说明职工受伤时的工作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同样需要积极提供相关材料。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要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以及工伤发生事实的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的证言等。这些证据对于认定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至关重要。此外,工会组织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也可以发挥一定作用,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协助职工收集相关证据,并在必要时支持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没签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是一个多方参与的过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导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义务提供证据,共同推动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