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若超出这两个时间期限,正常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但特殊情况除外。
在工伤认定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同主体申请认定的时间限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一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其义务,保障职工能够尽快获得应有的权益。
然而,现实中可能存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情况。此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会因为用人单位的不作为而无法得到保障。
如果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间期限,一般情况下职工可能无法通过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获得赔偿。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这些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
所以,虽然有明确的时间期限限制,但在特殊情况下,职工仍有可能通过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都应及时关注工伤认定的时间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