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进行伤残鉴定,首先要确定申请时间,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申请;然后准备好申请表、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等申请材料;接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受理后会组织专家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若对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
确定申请时间: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意味着不是工伤认定后马上就能做伤残鉴定,需要等到病情基本稳定,这样才能准确评估伤残程度。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主要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该表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官网或办公地点获取;工伤认定决定书,这是之前认定工伤的重要凭证;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此外,可能还需要其他相关材料,比如身份证明等,具体可咨询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按照要求提交准备好的材料。
受理与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齐全,会受理申请,并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再次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