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撤回申请需在认定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撤回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意撤回并终止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重要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需要撤回工伤认定申请。撤回申请的时间节点非常关键,必须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前。一旦认定决定已经作出,通常就不能再撤回申请了。
申请人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请。在书面申请中,应当清晰明确地表达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意愿,同时最好说明撤回申请的原因。例如,可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就赔偿等事宜自行协商解决,所以不再需要通过工伤认定程序来处理。
将书面撤回申请提交给负责该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是否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情形。如果审核认为符合撤回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意撤回申请,并终止该工伤认定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后果。比如,如果后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或者其他条件约束。而且,撤回申请意味着放弃了通过工伤认定程序来获得相应权益保障的途径。所以,在决定撤回申请之前,申请人一定要充分考虑清楚各种因素,权衡利弊。
此外,不同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存在一些细微差异。申请人在办理撤回申请时,最好提前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办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