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通知收到后,一般要等伤情相对稳定后才可以做伤残鉴定,并没有固定的时间要求。通常在认定为工伤且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这里强调的是“伤情相对稳定”,因为只有在这个阶段,才能较为准确地判断工伤对职工身体造成的影响程度。
对于不同的工伤情况,伤情稳定所需的时间差异较大。例如,一些轻微的工伤,如手指割伤、轻度扭伤等,可能在受伤后的几周内伤情就相对稳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而对于较为严重的工伤,像骨折、颅脑损伤等,恢复时间可能较长,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才能达到伤情相对稳定的状态。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此外,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总之,工伤认定通知收到后做伤残鉴定的时间关键在于伤情是否相对稳定,要根据具体的工伤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