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若符合相关条件,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情形: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所以,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满足上述“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条件时,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的数额标准,会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确定。
在司法认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利益必须是具体的、实际的利益。同时,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也至关重要,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挪用公款的事实、个人决定的过程以及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等。
总之,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公职人员廉洁性的重要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