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签完合同不给劳动者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有义务将其中一份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签完合同不给劳动者合同的行为,存在诸多危害。对于劳动者而言,无法及时了解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重要权益,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能因没有合同作为证据,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这种不合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提供属于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相应的赔偿。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总之,单位签完合同不给劳动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能够持有劳动合同,保障自身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