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卖合同丢失后,补回新合同的方式需根据合同所处阶段和类型来确定。若在未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可与开发商协商补签;已做预售登记但未办理银行按揭,需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再重新签订;已办理银行按揭,除上述操作外,还需与银行变更协议。若购买的是二手房,可联系卖方复印合同,必要时可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备案合同。
要区分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补办方法。
对于购买新房的情况:
如果是在购房合同未做预售登记前丢失,这种情况相对简单。购房者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因为此时合同还未进行相关备案,操作起来较为便捷,只需与开发商沟通协商,说明情况,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就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若购房合同已做预售登记,但还未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购房者应先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一系列操作是为了确保原合同的效力终止,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同时重新建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要是购房合同已做预售登记,且已经办理银行按揭手续。除了要完成上述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注销原合同、重新签订合同并做预售登记这些步骤外,还需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银行的贷款协议是基于原购房合同签订的,合同变更后,需要与银行重新明确相关权益和义务。
对于购买二手房的情况: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同时会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如果合同丢失,可以联系卖方,请求其提供合同的复印件。如果卖方无法提供,也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备案的合同,请求相关部门提供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该复印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在整个补办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