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船合同主要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不同类型合同内容和要求有别。航次租船合同主要涉及船舶特定航次运输,包括货物、装卸港口、受载期等;定期租船合同是在约定期限内使用船舶,涵盖交船还船、租金支付等;光船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提供船舶,承租人配备船员等,涉及船舶使用和费用等方面。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货物条款,明确货物的名称、数量、种类等,要确保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载要求,危险货物需如实告知。装卸港口条款,要明确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名称,并且对安全港口有要求,即港口应能使船舶安全进入、停靠和离开。受载期条款,规定船舶到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若出租人未在受载期内提供船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运费条款,约定运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地点等,常见的运费计算方式有按货物重量或体积计算等。此外,还会涉及装卸时间和滞期费、速遣费条款,装卸时间是指承租人用于装卸货物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需支付滞期费,提前完成则可获得速遣费。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交船条款,明确交船的时间、地点和船舶应具备的状态,出租人需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将适航的船舶交给承租人。还船条款,规定还船的时间、地点和船舶应归还的状态,一般要求船舶除正常磨损外,应与交船时状态相似。租金支付条款,约定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若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撤船。此外,合同还会规定船舶的使用范围、航行区域等,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用途和区域使用船舶。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船舶状况条款,明确船舶在交船时的技术状态和设备情况,出租人应保证船舶适航。船舶使用和保养条款,承租人负责船舶的日常营运、保养和维修,要按照良好船东的标准使用和管理船舶。费用承担条款,规定船舶营运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如燃油费、港口使费等由承租人承担。保险条款,一般要求承租人对船舶进行保险,并将出租人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