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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一般属于什么合同

2026-01-04 09: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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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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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一般属于实践合同、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保管合同通常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对于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保管的合意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保管合同才成立。例如,甲与乙口头约定让乙保管自己的物品,但在甲未将物品实际交给乙之前,保管合同并未成立。

保管合同多数情况下是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朋友、熟人之间相互帮忙保管物品,通常不会收取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无偿保管合同。不过,保管合同也可以是有偿的,双方可以约定保管费用,比如在一些专业的仓储保管服务中,保管人会收取一定的保管费。

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比如,在街边小店寄存行李,可能只是简单的口头告知店主帮忙保管,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种口头的保管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寄存人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如果是有偿保管)的权利;寄存人有支付保管费(有偿保管时)以及告知保管物相关情况的义务,享有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权利。例如,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认真履行保管职责,寄存人按时支付保管费用,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保管合同一般属于什么合同(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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